石化装置EPC项目成本加酬金模式招标探索

来源:本站  浏览量:154  日期2023-09-27


编者按:

本文介绍了石化装置EPC项目成本加酬金模式的发展背景、现状,通过工程实例详细分析了该模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基准价设定、成本核算、成本超支后处罚条款执行等问题,提出了EPC项目成本加酬金模式招标建议。


    近年来,随着石化装置的大型化以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周期要求的提高,项目建设管理难度逐渐增加。同时,由于石化装置建设具有复杂性、独特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固定总价模式的EPC项目出现了因合同费用不足导致的资金支付不到位、工期延误、久拖不结等问题。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在一些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项目中采用成本加酬金模式对其中的EPC项目进行招标。虽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解决了资金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但是也出现了建设单位过程控制难度增加、成本凭证确认难度增加、结算复杂程度增加等新问题。下面,笔者结合中国石化实践,对成本加酬金计价模式在EPC项目招标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石化装置EPC项目成本加酬金模式发展背景、现状及问题


(一)发展背景

传统的“E+P+C”模式需要建设单位投入大量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建设完毕转入生产后,如果没有后续建设项目,参建项目的管理人员处置难度较大。虽然相较EPC模式,“E+P+C”模式可能会节约总承包服务费、EPC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商)采购利润等项目投资,但节约的项目投资不一定能够覆盖项目管理人员未来的成本,基于此,自二十一世纪初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以来,石化行业采用EPC模式较为普遍。固定总价EPC模式在完成招标并签订合同后即可锁定投资,有利于建设单位更好地控制项目投资,在中国石化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了较好成效。

2016年起,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独资或控股投资建设大型石化装置,以大连恒力、浙江石化、恒逸石化等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开始推动建设炼化一体化项目,民营企业灵活的机制、快速的决策对相对封闭的石化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2016年至2019年,4个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同时建设,造成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导致中国石化同期的建设项目实际成本严重超概算。由于采用的是固定总价EPC发包模式,项目建设过程中始终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引发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结算矛盾,并持续了2年多时间。未来,随着民营企业对石化装置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行业竞争将愈加激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石化在项目建设上积极尝试探索成本加酬金EPC发包模式。

(二)现状

中国石化近年投资的重大项目主要采用了三种酬金计算方式进行EPC发包,目前均尚未完成工程结算。

一是酬金仅为项目投资节约分成,且节约比例越高,分成比例越低(表1中序号为1的项目)。该方式主要是约束承包商为了追求低成本以至于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该方式对于承包商赚取最大酬金的临界值是成本相对于基准价节约20%的情况,其获取的酬金是节约金额的50%或基准价的10%,意味着承包商在项目成本加酬金对应内容的毛利最多是11.1%,即10%÷(80%+10%)=11.1%。

二是酬金仅为项目投资节约分成,且固定分成比例(表1中序号为2和4的项目)。

三是酬金由固定酬金、变动酬金及项目投资节约分成等三部分组成,即合同约定固定酬金率和最高变动酬金率,无论成本是否超出基准价,均给予固定比例的酬金;如果成本与固定酬金的合计小于基准价,给予变动比例的酬金,但同时受基准价和最高变动酬金率两个条件的限制。例如基准价100万元、成本90万元、固定酬金比例5%(即4.5万元)、变动酬金比例不高于5%(4.5万元),此时基准价−成本−固定酬金=5.5万元,大于最高变动酬金,变动酬金按4.5万元计取;成本变成94万元时,基准价−成本−固定酬金=1.3万元,小于最高变动酬金,变动酬金按1.3万元计取。如果成本、固定酬金及变动酬金的合计仍小于基准价,按固定分成比例给予节约分成的酬金(表1中序号为3的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表1中酬金计算式进行了简化(删除了合同优惠率的相关内容)。表1中的符号分别为:R-酬金;B-基准价,一般为批复概算按优惠率降点后的金额;C-实际成本;Rm-固定酬金率;Rj-变动酬金率。

(三)存在的问题

1.成本加酬金方案仍在探索

从表1可以看出,每个项目酬金的计算方式都不一样,仅序号2项目和序号4项目的原理一样,但分成比例也有较大差距,序号4项目参考了序号2项目原理及序号3项目的分成比例,总体趋势是承包商获得酬金的比例逐步增加。分析上述现象,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一是基准价的设定尚存优化空间。目前,基准价是按照批复概算乘以承包商投标优惠率计算得出,在此基础上,如果进行节约分成,看似合理,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仍存在运行困难。一般EPC项目运行至三分之一处时,就基本可以判断项目成本的大概情况。对于基准价大于实际成本的情况,如果是固定总价模式,该基准价即为承包商的结算价,所有节约的费用均成为承包商的利润;而在成本加酬金模式下,承包商仅能获取部分节约的费用且分成比例较低,其会存在预期落差,尤其对于表1中的序号1项目,节约20%时,承包商酬金为最优解,如果进一步节约,酬金会不增反降。因此,站在承包商角度,其有要求增加分成比例的动机及需求。对于基准价小于实际成本的情况,合同均约定按成本结算,虽然有成本超支处罚条款,但是实践中可操作性较低,导致承包商优化成本的内在动力不足。

二是不同建设单位对成本加酬金模式理解程度不同。成本加酬金模式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风险“对抗”和利益博弈的结果,源于民营企业的进入和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原来的市场相对封闭,建设单位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开展好前期工作,概算考虑周全,EPC招标时条件相对完备,建设期生产要素涨价幅度较小,采用固定总价EPC发包模式,价格通常能够包得住承包商的成本并且有一定的利润,承包商风险较小,合同往往能够顺利执行,承包商也愿意采用这一模式。遇到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如果坚持采用成本加酬金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承包商节约成本的积极性,同时承包商的投标优惠率也会低于采用固定总价模式的优惠率。

当前,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装置提前一天投用,无论是市场份额的锁定,还是每天利润的获取,都远超过工期提前一天(合理提前)增加的建设成本。例如大连某石化企业花费少量的代价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2016年至2019年建设的同类项目中第一个投用,获取了高额利润,其2021年年报显示,全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51.96%,大大缩短了项目投资回收期。时下,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积极兴建大型石化装置项目,建设单位为了抢占市场、缩短决策时间、加快项目建设,在实践中边完善建设程序、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个别项目EPC合同签订后基础工程设计(含概算)才获批。同时,集中上马项目不可避免地造成建设期生产要素被抢夺,进而引发价格上涨。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承包商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希望采用成本加酬金模式,无论是出于占领市场的目的,还是出于积攒业绩的目的,即使节约分成比例不高,承包商也愿意投标并进行成本控制。此时,建设单位没有必要照搬照抄并一味提高分成比例,可以结合具体项目情况灵活确定酬金计算方式。

2.建设单位投资控制难度增加

成本加酬金模式对建设单位过程控制要求较高,建设单位需要及时掌握参与成本核算范围内所有工作的成本情况:一是掌握设备、材料采购当期市场价,并与承包商实际采购价进行对比;二是掌握大宗材料市场价变化趋势,并与承包商实际采购期间的价格进行对比;三是掌握设备、材料图纸量,并与承包商实际采购量进行对比;四是掌握采用信息价计价的材料采购的时间及对应工程量;五是掌握施工人员、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情况以及承包商施工人员、施工机械的进出场情况。

石化装置建设项目中,设备费和材料费占整个投资的60%~70%,是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所在。在目前标准化设计较为成熟的情况下,通用设备、材料在不同的装置中均可使用。承包商同期有很多在建项目,其中不乏固定总价模式EPC项目,为了做大成本加酬金模式EPC项目的成本,承包商有可能与供应商协商,提高供应给成本加酬金模式EPC项目物资的价格,降低供应给固定总价模式EPC项目同类物资的价格。如果建设单位不充分掌握价格情况,就难以发现该问题,导致采用成本加酬金模式的建设单位不得不承担其他项目的成本。

综上所述,成本加酬金模式下,EPC项目易于控制投资的优势不复存在,而推广固定总价模式十余年来,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方面的人才非常缺乏,无论是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专业人员的能力,都无法适应成本加酬金模式下的投资控制工作。在项目成本超支时,无法区分出哪些是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哪些是客观实际导致的,最终只能认可承包商发生的所有成本。

3.成本超支处罚条款可操作性较低

表1中有两个项目EPC合同列有成本超支处罚条款,分别为“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成本总额超概时,按超支比例的3倍比例扣减工程设计费,累计不超过设计费的3%”(EPC合同)和“因承包商设计漏项、设计工程量预估不足、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成本总额超过对应批复基础工程设计概算时,酬金为零,按超支比例的3倍比例扣减工程设计费和总承包管理费,至多扣减工程设计费和总承包管理费总额30%”(BEPC合同)。另外两个项目EPC合同没有成本超支处罚条款。

但是上述处罚条款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低、约束力较弱,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责任认定较困难,且绝大多数项目超概的原因都有生产要素涨价或概算量不足,与其相比,承包商原因增加的成本不足以超概算;二是处罚金额较低,与其增加的成本相比,承包商通常不会在意这一处罚金额;三是BEPC合同内容含基础工程设计,该条款不但不会约束承包商,反而会促进承包商做大基础工程设计工程量,进而提高基础工程设计概算,最终导致项目投资增加。


EPC项目成本加酬金模式招标建议


(一)深入研究了解项目

在EPC模式选择方面,深入研究了解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包含的装置、装置规模、项目计划工期等情况。由于重大项目往往都含有很多套装置(也往往分很多个EPC标段),大部分装置工艺流程都非常成熟,装置规模也未发生变化,设计变更少,唯独与以往项目不同的是建设地点、地材价格、设备和材料预期价格的变化。如果建设地点影响、设备材料价格涨价预期均可控,可以优先选择固定总价模式。对于装置规模变化较大、设备材料价格涨价预期不可控等情况,可以选择成本加酬金模式。所以,招标时不能简单粗暴地选择目前正在推广的成本加酬金模式,而是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选择,避免搞成形式主义和运动式成本加酬金模式,从而给项目执行带来困难。

在酬金计算方式选择方面,深入研究了解生产要素涨价预期、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能力(包括聘用专业管理公司)、产品供需、建设市场竞争等情况。如果该装置为全国首套、产品供给远小于需求等,考虑到未来会建设很多套该装置,那么承包商保本也会承揽建设该装置,此时承包商节约分成的比例可以适当调低。如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能力较差,可以将承包商节约分成的比例提高,承包商也就不会想其他办法(如上文所述通过其他项目转移增加该项目成本的办法)增加总体利润。此外,为了有效应对生产要素涨价预期压力较大的情况,可以将项目预备费计入基准价中,即便承包商在项目执行到三分之一处发现预期成本已超支工程费,但是由于预备费也在基准价中,承包商还“有利可图”,因此仍有成本控制的内在动力。综上,招标时要结合项目管理、市场情况等科学选择酬金计算方式。

(二)积极推进过程结算

针对成本加酬金模式投资控制难度较大的情况,应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在EPC招标文件中增加推进过程结算的条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承包人成本发生后,应于1个月之内上报发包人,否则不予确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上报的成本后,应于1个月之内组织确认,否则按照承包人上报金额全额确认”等条款,确保承包商及时上报成本,倒逼建设单位及时确认成本,易于在过程中发现问题、风险并及时解决。二是探索在项目管理服务(代业主管理服务)招标文件中增加分成条款,增强项目管理单位成本控制的内在动力,加之过程审核易于发现成本是否真实合理,所以项目管理单位也会加强过程审核。

(三)严谨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工作的载体,招标项目是否成功、业务部门是否满意、是否利于合同签订和项目运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高低是重中之重。招标文件编制者需要将业务部门的需求准确精简地反映在招标文件中,如果招标文件动辄一二百页,业务部门人员看起来会很费劲,最后把关的还是招标文件的编制者。因此,要严谨编制招标文件,避免出现前后逻辑不对应、照搬照抄其他项目招标文件、业主需求未列入评审范围等情况,造成中标承包商能力欠佳、业主需求未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

(四)认真做好沟通工作

招标工作是业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具体需求,招标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中间涉及监管部门(上级机构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和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较多,所以要做好沟通工作。一是落实好利益相关方的需求。不能只与业务部门沟通,而是应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直接沟通或一起开会沟通。招标文件编制前就要确定利益相关方责任,编制期间将其需求落实到招标文件中,编制完成后让其确认。二是提示风险及分享其他单位好的做法。有些业务部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所以要及时提示风险,并且将其他单位好的做法分享给业务部门。三是招标各阶段及时沟通。在文件编制阶段、文件发售阶段、答疑澄清阶段、开评标阶段以及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要及时沟通、及时提示、及时解决。有效的沟通不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节约招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


结束语


当前,EPC项目成本加酬金模式在石化装置建设中仍处于发展阶段,并对于招标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了能够正确选择EPC模式、酬金计算方式并易于项目执行,石化企业招标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要及时与业务部门(建设单位)及上级机构共同探讨研究分析,总结现有EPC项目成本加酬金模式的特点和经验,便于今后更规范、更高效地开展此类模式项目的招标工作。



作者:王雅莉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招标管理部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