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875  日期2012-05-11
黑建建[2012]39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自2010年3月24日施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理行为得到了规范,监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通过两年的实践,我们对工程规模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现将重新划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表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
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表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L代表跨度,单位:米。)
现场监理机构人数
总监
总监代表
土建监理工程师
水暖监理工程师
电气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安全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次)
最低配备人员
1
一般公共建筑
M<5000
(1)
1
(1)
(1)
1
(1)
6
2
5000≤M<10000
(1)
1
1
(1)
(1)
1
(1)
7
3
10000≤M<30000
1
2
(1)
(1)
2
1
8
6
M≥30000
1
2
1
1
2
1
8
8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30000平方米,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2
住宅工程
M<30000
1
1
(1)
(1)
1
(1)
6
3
30000≤M<60000
1
1
(1)
(1)
2
(1)
7
4
60000≤M<120000
1
2
1
1
2
1
8
8
M≥120000
1
3
1
1
3
1
10
10
以12000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0000平方米,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3
非轻钢结构工业厂房
L<24或M<10000
(1)
1
(1)
(1)
1
1
6
3
24≤L<36或10000≤M<30000
1
2
(1)
(1)
2
1
8
6
L≥36或M≥30000
1
3
1
1
2
1
9
9
以30000平方米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30000平方米,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N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万元。)
现场监理机构人数
总监
道桥(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安全监理工程师
合计(人次)
最低配备人员
4
市政公用
N<1000
1
(1)
1
1
4
2
1000≤N<3000
1
1
1
1
4
4
3000≤N<5000
1
2
2
1
6
6
5000≤N<10000
1
3
3
1
8
8
N≥10000
1
4
3
1
9
9
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10000万元,增加监理人员1人,增加的监理人员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注:1.括号内人员为可兼职人员,但必须满足最低配备。2.小型工程可以用安全监理员代替安全监理工程师。3.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同项目兼职;4.总监理工程师在1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增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总监代表不能兼职;5.最低配备人员是指现场监理机构专职或兼职监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招标承诺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